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管理,对委机关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条 病假须由医院出具病假建议书,经批准同意可以休病假。确因需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经批准同意可以请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请(休)假应由本人填写区纪委区监委请(休)假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其他方式请假的,事后须补办手续。请(休)假审批单送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签字;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
第五条 (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签字,1天以上须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常委、委员请假1天以内须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1天以上须书记批准签字;副书记请假须书记批准签字。
第六条 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回单位工作。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需申请续假的,经上一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或提前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续假的,销假时应在请假单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
第七条 病事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室负责人要加强干部职员的工作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委机关干部无论何时离开东昌区,须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向(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区纪委区监委外出人员报备单》送组织部和办公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第九条 机关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条 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区纪委区监委员额(含公益岗)和机关挂职、抽调人员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加强请销假规定执行情况和外出报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每季度向委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向全委通报请销假和外出报备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依据之一。
通化市东昌区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产管理,管控经费支出,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区级财政核拨的公用经费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各室(部)及廉政教育中心不准单设经费账户或擅自转移、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逐级权限审批报销制。
报销人按照实际业务用途填写报销单,后附合规的票据、相关文件等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须由经手人、会计审核、核准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报销。
2.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由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机关常规性大额支出,如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由办公室财务掌握,经请示核准后,以对公转账形式及时拨付,不再上会研究。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产生的经费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拨付,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应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库存现金额度。
第四条 公务出行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予借款。确因工作需要需发生借款的,由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副书记签字,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业务活动结束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还款,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财务人员应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归还者,下达《还款通知书》(见附件1),并不予批准新的借款。借款人接到《还款通知书》后,务必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本着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相互配合的接待方法,促使公务接待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实行对口定点接待制。按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对应领导和对应室(部)负责接待,其他人员无特殊需要一律不得参加。接待地点由办公室协调定点接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食宿,不得以纪委领导名义安排吃住。接待实行季报告制,支出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支出,实行审批制。各室(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来访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见附件2)。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陪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以当地家常菜为主安排桌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务出行及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公务出差要严格控制天数、人数,加强差旅费支出的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公务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报销时要携带签批完的《公务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据、住宿发票以及相关文件。公务出差的补助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异地住宿费标准均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东昌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通昌财字〔2016〕29号)的规定。
第十条 机关需组织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各室(部)应在年初提出会议(培训)计划和预算,经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列入年度计划执行。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要精简内容,严格控制时间,原则上会议不超过1天,培训不超过3天。会议或培训费用标准为住宿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等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不得超过400元/人·天。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签到表(坐席图)、讲课费签收单、正规发票(结算凭证)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配备专车。各室(部)用车需提出事由、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填写出车登记表。本地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调度;省内、省外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调度安排。
第十二条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实行封存,除公务活动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纪委司机要认真执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完成出车任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车辆。公务车辆应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出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车辆应定期保养,保持车体清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串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车辆燃油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外出加油时,应附过路(桥)费票据、差旅票据,一事一报。车辆维修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修理,车辆大修需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维修车辆应填写《纪委车辆保养维修报修单》(见附件4),费用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报销。购置车辆附属设备,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类的办公设备购置,参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购置办公设备和耗材类办公用品时,由各室(部)填写“纪委机关科室购买办公用品请批单”(见附件5),经
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六条 办公电脑(台式、笔记本、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座椅、卷柜等固定资产采取责任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各室(部)人员调动物随人走,人员调出的,须核对相符后,由本人将物品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6),经本室(部)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经管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通市财行资〔2016〕2号)规定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1人不得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耗材类办公用品的领取使用须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见附件7),经(部)室负责人签字,交办公室经管人员登记领取。
第十九条 原则上除办公室外,其他各室(部)不得擅自采购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及耗材类办公用品,特殊情况,经
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在规定范围内采购,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建、续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纪委机关发生的维修、维护类支出应先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采购或招标,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发现的有关问题需及时上报纪委主要领导。
第六章 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和约束纪委机关的各项经济业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申报、分配和使用,需经纪委班子集体决定,特殊情况需向纪委公开。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和大宗设备采购(单笔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提请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预算决算、妥善保管现金、相关票据等。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开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内部审计、采购员和保管员。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账簿登记等工作;除出纳人员以外,其他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不兼容的岗位要分别安排人员,不得混岗。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纪委机关采购、车辆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按范围和类别进行政府采购流程的办理。针对采购目录外、门槛价外的商品采购须报经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同意自采后,采用市场化的采购方式,至少两人同行,询价比对至少3个以上后确定选择,确保质优价廉,透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纪委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交资产管理人员保管;办公耗材、备品等由采购人员做好登记,交资产管理人员保管。
东昌区纪委机关
政务工作运行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东昌区纪委机关政务工作,严格会议、公务活动、文电、督查督办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保证机关政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运行程序。
机关政务运行工作在东昌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区纪委有关室(部)按照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会议运行程序
(一)东昌区纪委全委会议
1.会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区纪委书记代表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委会作工作报告。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程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区纪委委员出席会议。一般情况下,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开发区纪工委负责人,区委巡察办负责同志,机关各室(部)主要负责同志,区直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须事先向区纪委书记请假。
4.全会工作报告、全会决议(草案)由宣传部负责起草,文稿应向区委常委、人大、政协、机关各室(部)以及部分区纪委委员征求意见,经纪委副书记审核同意,报区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全会工作报告还须报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5.会议对全会工作报告、全会决议(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进行研究吸纳,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
6.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包括:负责起草向区委的请示、拟定会议方案,下发会议通知,联系布置会场,安全保卫、会议结算等事项。
7.进行换届选举的区纪委全委会议相关工作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牵头进行,办公室配合。
(二)区纪委常委会议
1.区纪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区纪委书记确定。
2.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区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常委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有关室(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会议必须有区纪委常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区纪委书记请假。
4.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机关各室(部)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5.会议讨论文件由区纪委书记批准印发参会人员。除案件和人事内容外,一般应在会前分送各位区纪委常委。常委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讨论通过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区纪委书记或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区纪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审核签发。会议纪要经两位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审定签发。
6.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区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1.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出席会议,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并负责会议记录。办公室主任不能列席时,由区纪委书记指定专人代为记录。
2.区纪委副书记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区纪委书记请假。
3.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机关有关室(部)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汇总,由区纪委办公室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4.会议讨论文件由区纪委书记批准印发参会人员。除案件和人事内容外,一般应在会前分送各位区纪委副书记。副书记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副书记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区纪委专题工作会议
1.会议由区纪委书记或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某方面事项或单项重点工作。
2.会议时间、议题及参会人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
3.会议文字材料由机关主办室(部)负责。
4.会务工作由机关主办室(部)负责,办公室配合。
(五)其他会议
1.区纪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区纪委理论学习相关工作由宣传部负责筹备,学习讨论材料由纪委组织部配合。
2.年初,办公室应统筹掌握机关及各室(部)重要会议计划。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由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在具体会务分工方面,由机关主办室(部)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审定。办公室负责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及具体会务工作,机关主办室(部)配合。
3.机关各室(部)以区纪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机关主办室(部)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审定。会务及其他有关工作由机关主办室(部)负责,办公室配合。
4.以机关各室(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机关主办室(部)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会务及其他有关工作原则上由主办室(部)负责,如确有需要,办公室配合。
二、公务活动运行程序
1.机关各室(部)拟请区纪委书记参加公务活动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公务活动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审定。区纪委书记同意后,由区纪委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安排。
2.区直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邀请领导同志出席各种会议、活动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请示。办公室收到书面请示后,经相关领导同志和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3. 其他部门、单位邀请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活动的,办公室收到邀请函后,经相关领导同志和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4.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公文运行程序
1.机关各室(部)收到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区委、区政府及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除案件、人事类外,须送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
2.机关各室(部)起草的文稿拟以区纪委、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的,应先加挂“区纪委办公室发文办理单”,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连同电子版送办公室文书办理。办公室文书根据文稿内容提出发文文种意见,填写“区纪委办公室发文审批单”,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审批。
3.呈送领导同志的文件,传阅件须按排序由前向后传阅,传批件须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传批。遇有领导公出等情况,传阅传批顺序依次调整,如传批件确需领导表态且时限紧迫的,应由办公室电话请示并作记录。对上级纪委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先报区纪委书记阅后,按要求办理。由办公室报领导传阅传批的文件,领导之间不横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传送。
4.以区纪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纪委书记或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其他领导同志签发;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纪委副书记签发。凡以区纪委名义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需要进行会签的,均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其中重要的由区纪委书记会签,其他的由相关领导同志会签。
机关各室(部)将相关文件送办公室发文前,领导同志已经在发文送审单上签批同意意见的,不再重复履行签发程序。需区纪委书记签发的公文,在送审时应按标准公文样式呈报。
5.案件类公文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审核管理,人事类公文由组织部统一办理。如确有需要,由办公室配合办理。
四、督查督办运行程序
1.上级纪委、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由区纪委负责落实的批示件,区纪委书记的批示件(涉及案件、干部人事类的除外),以及其他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或有明确落实内容的批示件,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接收、转办、督促、报告落实结果等工作。
2.办公室实行一事一档,建立台账制度和督办时限制度。对事项紧急、领导同志急需了解情况的,直接催要办理结果;对情况较为复杂、落实所需时间较长的,督促承办室(部)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定期了解情况;对涉及多个室(部)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对领导同志关注、涉及面广、内容重要的,实行重点督办,必要时派人实地督办。
3.承办室(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迅速制订落实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立即开展工作,定期反馈办理情况,按时完成承办任务。确需适当延长办结时限的,经本室(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报办公室。
4.督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室(部)提交办结报告,办公室进行审核。对需要继续办理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办公室要及时向承办室(部)反馈;经研究认为已经办结的,由办公室定期将办理情况报领导同志;对领导同志指示需要继续办理的,由办公室继续督办,直至最终办结。
5.办公室负责批示件及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