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产管理,管控经费支出,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区级财政核拨的公用经费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各室(部)及廉政教育中心不准单设经费账户或擅自转移、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逐级权限审批报销制。
报销人按照实际业务用途填写报销单,后附合规的票据、相关文件等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须由经手人、会计审核、核准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报销。
2.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由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机关常规性大额支出,如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由办公室财务掌握,经请示核准后,以对公转账形式及时拨付,不再上会研究。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产生的经费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拨付,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应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库存现金额度。
第四条 公务出行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予借款。确因工作需要需发生借款的,由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副书记签字,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业务活动结束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还款,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财务人员应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归还者,下达《还款通知书》(见附件1),并不予批准新的借款。借款人接到《还款通知书》后,务必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本着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相互配合的接待方法,促使公务接待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实行对口定点接待制。按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对应领导和对应室(部)负责接待,其他人员无特殊需要一律不得参加。接待地点由办公室协调定点接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食宿,不得以纪委领导名义安排吃住。接待实行季报告制,支出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支出,实行审批制。各室(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来访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见附件2)。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陪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以当地家常菜为主安排桌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务出行及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公务出差要严格控制天数、人数,加强差旅费支出的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公务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报销时要携带签批完的《公务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据、住宿发票以及相关文件。公务出差的补助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异地住宿费标准均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东昌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通昌财字〔2016〕29号)的规定。
第十条 机关需组织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各室(部)应在年初提出会议(培训)计划和预算,经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列入年度计划执行。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要精简内容,严格控制时间,原则上会议不超过1天,培训不超过3天。会议或培训费用标准为住宿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等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不得超过400元/人·天。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签到表(坐席图)、讲课费签收单、正规发票(结算凭证)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配备专车。各室(部)用车需提出事由、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填写出车登记表。本地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调度;省内、省外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调度安排。
第十二条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实行封存,除公务活动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纪委司机要认真执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完成出车任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车辆。公务车辆应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出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车辆应定期保养,保持车体清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串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车辆燃油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外出加油时,应附过路(桥)费票据、差旅票据,一事一报。车辆维修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修理,车辆大修需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维修车辆应填写《纪委车辆保养维修报修单》(见附件4),费用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报销。购置车辆附属设备,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类的办公设备购置,参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购置办公设备和耗材类办公用品时,由各室(部)填写“纪委机关科室购买办公用品请批单”(见附件5),经
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六条 办公电脑(台式、笔记本、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座椅、卷柜等固定资产采取责任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各室(部)人员调动物随人走,人员调出的,须核对相符后,由本人将物品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6),经本室(部)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经管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通市财行资〔2016〕2号)规定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1人不得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耗材类办公用品的领取使用须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见附件7),经(部)室负责人签字,交办公室经管人员登记领取。
第十九条 原则上除办公室外,其他各室(部)不得擅自采购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及耗材类办公用品,特殊情况,经
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在规定范围内采购,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建、续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纪委机关发生的维修、维护类支出应先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采购或招标,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发现的有关问题需及时上报纪委主要领导。
第六章 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和约束纪委机关的各项经济业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申报、分配和使用,需经纪委班子集体决定,特殊情况需向纪委公开。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和大宗设备采购(单笔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提请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预算决算、妥善保管现金、相关票据等。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开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内部审计、采购员和保管员。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账簿登记等工作;除出纳人员以外,其他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不兼容的岗位要分别安排人员,不得混岗。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纪委机关采购、车辆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按范围和类别进行政府采购流程的办理。针对采购目录外、门槛价外的商品采购须报经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同意自采后,采用市场化的采购方式,至少两人同行,询价比对至少3个以上后确定选择,确保质优价廉,透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纪委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交资产管理人员保管;办公耗材、备品等由采购人员做好登记,交资产管理人员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