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区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
及外出报备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管理,对委机关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条 病假须由医院出具病假建议书,经批准同意可以休病假。确因需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经批准同意可以请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请(休)假应由本人填写区纪委区监委请(休)假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其他方式请假的,事后须补办手续。请(休)假审批单送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签字;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
第五条 (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签字,1天以上须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常委、委员请假1天以内须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1天以上须书记批准签字;副书记请假须书记批准签字。
第六条 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回单位工作。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需申请续假的,经上一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或提前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续假的,销假时应在请假单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
第七条 病事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室负责人要加强干部职员的工作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委机关干部无论何时离开东昌区,须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向(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区纪委区监委外出人员报备单》送组织部和办公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第九条 机关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条 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区纪委区监委员额(含公益岗)和机关挂职、抽调人员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加强请销假规定执行情况和外出报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每季度向委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向全委通报请销假和外出报备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