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纪检监察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与市纪委监委机关纪委根据责任区分,联合建立并集中管理,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应当协作配合。
第四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对象范围和责任区分:
(一)担任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派出)机构科级领导职务以上、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和管理。
(二)县(市、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和管理。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派出)机构的其他干部,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与市纪委监委机关纪委联合建立并集中管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履职情况;
(三)接受审计情况;
(四)考核奖惩情况;
(五)接受谈话函询情况;
(六)接受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情况;
(七)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一)首次填报。属于或拟进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且尚未建立廉政档案的干部,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内容进行首次填报。
(二)定期更新。已经完成首次填报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份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再次填报,并如实做出有无变化情况说明,由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更新。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一)事前报告。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出现婚丧操办、出国(境)、打听过问干预重要涉密事项等情况时,应当在7日前(丧事可于当日或次日)向组织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事后报告。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出现有关住房变化、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安排或调动、重大收入、无法拒收的款物、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打听过问干预重要涉密事项等情况时,应当在发生或有结论后的7日内向组织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采取相关组织措施提供情况;
(三)为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提供情况;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抽查复核。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会同机关纪委每年对廉政档案的重点事项进行一次抽查复核,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情况的干部,应对其廉政档案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复核。
(二)移交报送。对已经超出或脱离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
围的廉政档案,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或报送有关部门
管理。
(三)逾期销毁。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离职或死亡等原因,无法移交的廉政档案,原则上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条 查询和使用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科级及其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内容时,须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查询县处级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内容时,须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纸质廉政档案,不得外借,不得拍摄和复印,查询的相关信息均应从管理系统中提取;
(四)经查询取得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出现不按规定填报和瞒报、漏报的情况时,依据《通化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机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