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确实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原则:
(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压实底线,标立红线;
(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五)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第四条 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指导。
第二章 监督职责和对象
第五条 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负责受理对委机关各部门及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和巡察办(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受理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修订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干部监督室主要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一)市纪委常委以外的市纪委委员;
(二)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外的纪检监察干部;
(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干部;
(四)各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全体监督对象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并严格落实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人员打听案情、传递信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
(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纪委市监委的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应由市纪委市监委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篡改或者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
(四)在组织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时,不回答或者不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五)编造或参与编造问题线索,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借机要挟他人,打击报复或者为个人及他人谋求利益;
(六)以纪委监委名义或打着领导的旗号,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个人及亲友谋私利;
(七)在公务活动中傲慢自大,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造成不良影响;
(八)私自或者违规使用办案及公务用车;
(九)搞“团团伙伙”,组织和参加小圈子活动;
(十)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十一)非休假期间饮酒,不注重言谈举止和着装仪表,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不按规定落实签到、请(销)假、外出报备等制度,无故失去联系;
(十三)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或者使用豪华奢侈品,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或者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其他与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和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以下纪检监察业务的监督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信访举报处置的干部,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或者擅自摘抄、复制、泄密问题线索,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二)从事案件监督管理的干部,在问题线索管理和分办上出现较大失误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对线索督促办理和案件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线索处置和办理出现严重错误或安全责任事故,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和贻误了相关工作;
(三)从事党风政风和执纪监督检查的干部,对监督对象和领域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执纪不严、弄虚作假,在办理问题线索工作中程序违规、处置不当,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证据严重不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不认真履行职责所监督的对象和领域发生严重的责任事故或案件;
(四)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的干部,在办理问题线索工作中程序违规、处置不当,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泄露案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篡改或遗失证据、立案审查调查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擅自更改或扩大审查调查方案内容、严重侵害被审查调查人权益、违规使用办案措施等情况,利用审查调查职权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等相关人员、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纪办案的财物和活动;
(五)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干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擅自运用“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节,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促落实,受理申诉复查案件办理不利并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与上述纪检监察业务规范不相符的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维护本级纪委、监委班子的团结,搞团团伙伙,拒不执行和落实集体决议;
(二)不认真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者产生恶劣影响;
(三)不认真或者不及时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口工作任务,贻误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四)不如实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应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处置问题线索。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必须由干部监督室按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由干部监督室按照相关要求独立进行案件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经审批可抽调其他人员参与办案。
(二)进行检查抽查。经审批,干部监督室可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互查与抽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监督对象落实监督内容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制定监督细则。对本办法第三章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监督内容,要采取积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各种形式进行细化,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触底线、不碰红线提供制度保障。
(四)开展约谈警示。监督对象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相关内容的情况时,经审批,干部监督室应按照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及时约谈,警示提醒。
(五)监督选拔任用。对监督对象的提拔任用工作,市纪委组织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干部监督室征求意见。干部监督室应按相关规定认真排查相关情况,经审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六)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举报信箱、电话、邮箱、网站,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较轻的,不需要追究党纪或政务责任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组织处理;
(二)对情节较重的,应当追究党纪或政务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调离。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