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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纪委监委关于对从事执纪执法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通化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0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从事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通化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是指在《通化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中明确的担负和参与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所有监督对象。 

  第三条  对从事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由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事执纪执法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监督检查时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 

  (二)专项治理、检查中故意漏项,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治理不彻底,监督不到位; 

  (三)执纪执法监督检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置或办理问题线索,核查不实,执纪不严,线索移交不全面、不及时和压案不查或拖延执行审查调查任务; 

  (五)在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越权批办、过问或干预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 

  (七)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丢失、损毁、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 

  (八)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涉案人员; 

  (九)对被审查调查人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进行隐匿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窃取、泄露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等情况;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搜查、留置、查询、查封、扣押等措施,擅自更改或扩大核查或审查调查方案内容及违反相关规定开展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 

  (十二)违反规定暂扣(扣押)、查封、冻结、移交、移送、解除涉案款物等情况; 

  (十三)利用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查调查之机,接受有关人员及单位财物,或为本人、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查调查的宴请、娱乐消费等活动; 

  (十五)未经批准接触被核查、审查调查人员及涉案特定关系人员,或存在交往情形和知道相关情况不报告; 

  (十六)敲诈勒索被核查、审查调查人员及其亲友的; 

  (十七)线索核查、案件审查调查出现较大失误,立案审查调查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退卷补证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十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十九)违反规定使用市纪委市监委颁发的工作证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违反规定使用和核销办案费用及用品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执纪执法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对从事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有以下五种方式: 

  (一)线索处置。纪检监察干部因从事执纪执法工作,被举报或发现存在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时,由干部监督室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线索处置程序。 

  (二)随机抽查。对执纪执法的日常或专项工作,经委领导审批,对其执纪执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组成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的第四条行为,由干部监督室随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谈话。由干部监督室组成监督谈话组,与主要被审查调查人、重要证人和特定关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谈话,对该案的审查调查组成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的第四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资料审核。由干部监督室组成资料审核组,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医护值班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定期回访。每年随机确定委机关相关部门立案案件的15%,作为抽查对象。在对其案件资料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将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对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查调查组成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的第四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条  对从事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留置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之前,提请并履行《提请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报告单》(见附件1)审批程序。 

  条  本办法中所述“被留置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之前,是指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尚未履行移送司法机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从事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程序,干部监督室应按照《通化市纪委市监委工作手册》中“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检查请批单》(见附件2)审批程序。 

  第九条  从事执纪执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遇有打听、过问和干涉案件的情况时,按照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通化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中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提请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报告单 

       2.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检查请批单 

  附件1 

  提请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 

  监督检查报告单 

案件名称 

 

承办部门 

 

审查调查组 

组    长 

 

主办人 

 

成员: 

提请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 

  进行监督检查请批单 

请批事项 

 

被检单位 

 

被检人员 

组  长 

 

主办人 

 
 

检查方式 

 

请批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委领导: 

  为加强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确保纪检监督干部在从事案件审查调查中能正确履行职责和所办理的案件能经得起检验,依据《通化市纪委监委对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拟对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被监督检查人员及职责分工 

  组  长:*** 

  主办人:*** 

  外围核查组:组长***  成员*** 

  内审谈话组:组长***  成员*** 

  二、监督检查组成员及责任区分 

  组  长:*** 负责此项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主办人:*** 负责此项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监督谈话组:*** ***负责监督检查中与审查调查人、重要证人和特定关系人等相关人员监督谈话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工作。 

  资料审核组:*** ***负责监督检查中对该案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医护值班记录等资料审核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计划时间 

  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天。 

  四、方式和步骤 

  (一)调取信息 

  主要对办理该案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工作职责和任务区分,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留置时间、地点和与之谈话的人员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二)细化方案 

  由监督谈话组和资料审核组依据相关信息,周密细致的做好“***谈话提纲”和“***资料审查登记”等准备各项工作,为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提供依据。 

  (三)分组实施 

  由监督谈话组和资料审核组依据相关方案和计划,分别组织谈话和审核,并适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总工作。 

  (四)总结汇总 

  由***收集各组的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分析汇总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经监督检查组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逐级上报至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 

                 

责任编辑:通化市纪委监委网站